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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时间:2024-07-07 16:24:37
【实用】服务合同合集5篇[本文共5830字]

【实用】服务合同合集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服务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服务合同 篇1

人们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外出,因此不可避免要居住于旅店之内。从而,旅店与旅客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旅客在旅店中丢失财物,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各种情况,对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有利于理清法律关系,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店服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旅店服务合同形式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旅店服务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基于旅店服务合同的这种特性,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旅店服务合同就需要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从现实生活中看,旅客入住旅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旅客直接到旅店询问客房的相关信息,旅店根据旅客要求安排相应的房间并配给钥匙,从而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旅客和旅店之间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完全是通过双方的

事实行为确立旅店服务合同成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比较容易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并解决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问题。 另一种是旅客或者第三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预定客房,通过这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可能是预定客房合同也有可能是旅店服务合同。一种是旅客发出的要约就是预定客房的邀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后,旅客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到旅店办理入住手续则旅店可以将客房给其他旅客使用,这种预定客房合同也不存在对客户人身、财产等负相应责任的义务,因此不能将预定客房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混淆;二是旅客发出的要约是住宿的要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旅客尽管旅客没有入住也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旅店也不得将客房交给其他人使用。一般来说,在实际生活中比较难区别客房预定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不过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合同的属性。

二、旅店服务合同是混同合同

学界普遍认为旅店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以租赁、雇佣和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因各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而可能涵盖其他合同的内容。具体来说,该混同合同具有以下性质:一、旅客对客房的合理使用;二、旅店提供服务的义务;三、旅店对在旅店内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义务,也就是旅店的无偿服务部分的义务;四、旅客不需要为上述服务支付房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旅店服务合同的最主要部分就是旅客对客房的使用,这实际上是对客房的租赁关系,客房内的随附物品一般也被认为是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旅客对于客房内的床、家具、电器、洗漱用品等大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仅有少量物品明示表明是需要另付费才可以使用的`。旅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品的属性来合理使用旅店内的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者非正常的损耗物品。如果发现因旅客使用不当或者故意破坏而使产品受损,旅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旅客把烟头扔到地上把地毯烫出洞,显然是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旅店同时提供基础服务,每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打扫房间、整理床铺、摆放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有的还提供餐饮、停放车、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都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而产生。这些新增的服务项目有些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有些则是需要支付相应收费的,在这里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些服务项目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基础服务。对于旅店提高的上述服务,一旦因为旅店方面的过错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停放的车辆出现被人为损坏,旅店往往以上述服务是免费的为理由,拒绝承当责任。生活中,越是高档的旅店的房费就越贵,同时提供的免费服务种类也就越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店也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旅店提供这些服务就需要雇佣员工、购买工具,从而产生相应的各种费用,但是只要注意一下提供上述服务的员工的工资是旅店支付的,而旅店支出的工资正是从旅客支付的房费而来。显然其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旅客支付的房费中本来就已经包含了这些服务费用,之所以说这些服务是免费的,就是即使你没有使用上述的服务也不退还相应的费用,所以,上述服务从本质上来看,都是有偿的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因此旅店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旅店不能够以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来抗辩。 旅客在旅店内住宿,旅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旅店对此承担的仅是附带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毕竟旅客入住的目的不是保护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因此旅客故意挑衅他人、斗殴引起的问题,或者旅客自杀等超出一般注意义务的后果,旅店无法预见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旅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向旅店声明,由旅店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否则,旅店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旅客支付房费后,旅店一般就不得对上述三个方面继续收取额外的费用,简而言之房费就是租赁客房与旅店提供服务的综合费用,而对旅客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强制性义务、免费义务。

旅店服务合同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其混合性,正是将多重合同关系混合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店服务合同,这并不是简单的累加,而且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综述

在实务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主要是集中在旅店内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旅客拖欠房费方面。具体分析来看,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案件是旅店服务合同性质中混合合同的体现,主要的争议就是旅店是否提供保管服务,该服务是有偿的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旅店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旅客自身是否有过失。旅客拖欠房费的案子也并不是单纯的拖欠房费,涉及到旅店服务合同的非要式性,主要是旅行社或其他团体与旅店之间就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起的争议,双方对要约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是预定房屋合同的要约,另一方认为是旅店服务合同的要约。

旅店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旅店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1)不可抗 ……此处隐藏679个字……上述口译期间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定金:_________元。

1.甲方保证其译员具备必要的语言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

2.甲方承诺译员将严守乙方技术及商务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或者其译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服务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3.乙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乙方不得给甲方译员私下安排任何其它额外的翻译服务工作。

4.当乙方认为甲方译员不称职时,有权书面要求乙方重新派遣替换译员。

5.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事先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参考资料以及专业术语。

6.在口译工作中,如果甲方服务存在缺失(漏译、故意错译等),乙方可扣除甲方应得服务费的10%(百分之十);如果乙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最高赔偿为本次翻译服务费的总额。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传真盖章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同意甲方《翻译报价单》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8.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发生争议,由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等)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分别是(人名)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一 人成行为报价基准。

(二)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三)出发地点及时间:

(四)返回地点及时间:

(五)旅游路线: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标准: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 元/成人,元/儿童。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千百十元整¥ 元。

(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 不同意)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1、旅游者承担

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人签章确认)。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合同

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 篇5

为加强工作管理,保证保安服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安服务内容与任务:

1、服务范围:云南仁爱医院、昆明丽都医疗美容医院范围内的门诊区域、病房区域、办公区域、住宿区域、停车场24小时的保安巡逻;

2、工作职责:

1)执勤、巡逻、到院车辆的指挥、病人搀扶;

2)负责日常防盗工作,确保医院内固定资产的安全;

3)发生应急事件及纠纷时,要及时赶赴到现场进行维护及协调保卫工作,确保医护人员的安全;

4)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培训、演习工作,消防检查工作及日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确保无差错产生;

5)完成医院交付的临时性工作。

二、经双方协商:

1、原合同中第一条第8项内容“甲方应按合同第4、5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未支付金额50%的滞纳金及本金”修改为“甲方应按合同第4、5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在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未支付金额50%的滞纳金及本金”。

2、原合同中第六条第1项“若甲方延迟支付合同中规定的保安服务费时,在48小时内经电话告知甲方后,仍未支付时便按一下规定条款收取保安服务费”之内容删除。

三、对加班费的约定:

1、在合理情况下,一般安保人员加班均不收任何费用;

2、如有重要紧急事件,安排特勤人员工作的,收费标准为: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150元。

四、甲方 承担乙方保安住宿和一日三餐,不承担保险等社会保障福利费用。

五、为规范管理,乙方除离职、工作不合格等情况外不得随意调换保安人员,保安离职须提前三天告知甲方。新换岗的保安在到岗当日乙方保安队长须向甲方后勤主任汇报。 以上补充协议内容与《保安服务合同书》同时生效。

  六、付款方式:押一付一,即服务满两个月付第一个月的费用,以此类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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